工业废气治理设备排气筒高度与折算汇总


总结:排气筒高度达不到要求时,与折算有关的标准有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、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《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《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其余的均为高度不满足要求即不达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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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中的规定:

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5m以上,不能达到这个要求时,排放速率应严格50%。

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。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低于15m时,其排放速率标准值应外推以后再严格50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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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中的规定:

燃油、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m,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。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,其烟囱高度应高出_高建筑物3m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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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中的规定:

有组织排放源的排气筒的_低高度不得低于15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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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中的规定:

烟囱高度_低15m,达不到则排放浓度严格50%。

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高度3m以上,否则排放浓度严格50%。

1997年1月1日起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排放烟(粉)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,其烟囱(或排气筒)_低允许高度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确定,否则排放浓度应严格50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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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《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》中的规定:

焚烧炉烟囱高度,当焚烧处理能力<300t/d时,烟囱_低允许高度45m;当焚烧处理能力≥300t/d时,囱_低允许高度60m;在同一厂区如同时有多台焚烧炉,则以各焚烧炉焚烧处理能力之和作为评判依据。具体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。

如果在烟囱周围200m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,烟囱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_高建筑物3m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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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、《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》中的规定:

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,排气筒高度_高出_高建筑物5m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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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、《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中的规定:

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_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,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,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。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物高度5m以上;不能达到该要求高度的排气筒,应按排放浓度限值的50%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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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、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中的规定:

除储库底、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外,其他排气筒应不低于15m。排气筒应高出本体建(构)筑物3m以上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,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_高建筑物3m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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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、《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中的规定:

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_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,达标排放。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(排放含氰化氢废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)。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,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_高建筑物3m以上。现有和新建焦化企业须安装荒煤气自动点火放散装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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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、《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中的规定:

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_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,达标排放。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,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,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_高建筑物3m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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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、《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中的规定:

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_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,达标排放。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,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,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_高建筑物3m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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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、《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中的规定:

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_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,达标排放。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,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,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_高建筑物3m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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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、《钢铁烧结、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中的规定:

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_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,达标排放。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,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,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_高建筑物3m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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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、《铁合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中的规定:

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_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,达标排放。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,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,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_高建筑物3m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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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、《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中的规定:

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_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,达标排放。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,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,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_高建筑物3m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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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、《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中的规定:

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_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,达标排放。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,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,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_高建筑物3m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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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、《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中的规定:

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_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,达标排放。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,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,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_高建筑物3m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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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、《铅、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中的规定:

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_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,达标排放。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,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,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_高建筑物3m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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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、《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中的规定:

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,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,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_高建筑物3m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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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、《铜、镍、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中的规定:

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_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,达标排放。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(排放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)。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,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_高建筑物3m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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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、《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中的规定:

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_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,达标排放。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(排放氯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)。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,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_高建筑物3m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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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、《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中的规定:

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_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装置,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。一般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,并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m以上,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。应按排放浓度限值严格50%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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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、《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中的规定:

   煤炭工业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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